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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来源: 日期:[ 2007-11-20 ] 作者: 责任编辑:liuling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玉溪师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活动宗旨是:通过对艺术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美育教育,以全心全意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为宗旨,把思想政治教育、人文艺术教育、技能训练、深入学生生活,响应院党委号召,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和学院的教育理念,追求真、善、美、用的精神,反映当代大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广大同学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促进校园第二课堂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将艺术教育活动作为学院对外的一个活动窗口,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扩大学院办学知名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艺术团实行团长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下设活动部﹑宣传部﹑秘书部。活动部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宣传、推广和参与活动前的准备事项;秘书部负责全部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书的制作、资料积累与文件档案的制作与保管。

    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各艺术活动队设队长1名。艺术团队长由学生推荐并经学生工作部团委考评任命;具体职能部门和艺术活动团体的负责人均采取在推荐与自荐的基础上,经选举程序由艺术团聘任。

    第四条  艺术团下设合唱团、器乐团﹑舞蹈团、话剧(曲艺)社、礼仪(模特)团等五个文艺团体,分别聘请有关教师进行日常活动指导。

第五条  艺术团聘请学院领导、院聂耳艺术学院和有关教师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院学生工作部团委对艺术团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团 员

    第六条  团员的招聘和录用为每学年面向全院公开进行。凡是玉溪师院正式在册的学生,有参加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在所报项目中有一定的文艺基础,经报名面试程序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并配发艺术团团员证。

   第七条  团员的义务

    1.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玉溪师院大学生文明守则》和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
.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
.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4
.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提出申请,并办理退证等相应退团手续。

    第八条  团员的权利

    1.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资格竞选艺术活动团体的各队队长,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凡团员有代表学院参加全市各级各类文艺比赛、宣传活动的候选权利。

    3.凡团员在全市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将可获得单项荣誉证书。

    4.对艺术团所给处分(批评)有申诉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  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学院交给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及院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和礼仪活动。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组织纪律

1.大学生艺术团是以队员自愿、学院组织和受一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而组织起来的团体。艺术团队员要尊重指导教师,充分发扬团队精神,以团为家。

2.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一切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要爱护训练及演出场地的各项设施,要规范个人的言行。

3.艺术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演出活动要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要严格遵守舞台演出规则。

4.演出服装及道具,演员要妥善保管,演出后三天内负责把道具和服装交回艺术团。演出服装和道具严禁擅自使用和外借,损坏或丢失按价赔偿。

5.艺术团的作品(包括非成品),未经主管部门及指导教师允许,不得对外传授或表演,各类资料未经允许,亦不得转录或外借。

6.艺术团各分队队长要尽职尽责,及时向艺术团指导教师反映本队的训练情况、思想动态,及时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它表现情况的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制度

    1.队长业绩由院学生工作部团委考核,各部长及下属活动团体负责人的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团长考核、学院有关方面的反映等予以综合评定。

    2.队长有对下辖队员聘任的建议权;对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违纪屡教不改或者所犯错误性质严重者应在艺术团干部联席会议上讨论并形成除名决议后方可报院学生工作部团委批准执行。

    3.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系。

第十三条  财务制度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院专项划拨经费和团员自愿缴纳企业赞助等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采用项目申报制,即:项目负责人提出活动预算,经艺术团负责老师会签后报院学工部团委批准。各项支出、收入须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过程记录负责。

                    第十四条  场地器材管理

    1.本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团的日常排练,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2.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专人统一管理,每月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学生工部团委批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院学生工部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院学生工部团委。

 

                                     2007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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